國立東華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88.12.22 八十八年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8.12.29 校長核定
90.05.23 八十九年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0.05.31 校長核定
90.10.03 九十年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0.10.12 代理校長核定
91.03.13 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2.26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申請文件下載 : 國立東華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單相關網址 : 教務處教務規章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之學業成績總平均碩士班研究生在該班前三分之一以內,學士班學生在該班前十分之一以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發表論文),經該就讀之系、所、院、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得由原就讀或相關之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向本校設有博士班之系、所、院、學位學程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者之研究潛力應由推薦者在推薦書中述明。
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標準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三、申請者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檢具申請表,教授推薦函(二封以上)、歷年成績單、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證明、及其他著作、論文或發明等向擬就讀博士班提出申請。須繳交文件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五、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應由系、所、院、學位學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查通過名單送教務處彙總,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六、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兩年方得畢業。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學生,自進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三年方得畢業。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博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是否併計原修習之碩士班課程學分,悉依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課程規劃辦理。
七、暑假中未錄取足額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之系、所、院、學位學程,得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接受申請,並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前由系、所、院、學位學程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竣,並將審查通過名單送教務處彙總及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於開學兩週內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分。
八、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及休學紀錄核計。原為碩士班學生者重行銜接進入博士班前之修業狀況,原為學士班學生者由碩士班一年級第一學期起開始就讀,若在學期中核定轉回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依據該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九、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修得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博士班規定之學分數及該系、所、院、學位學程規定之各項考核規定,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本作業規定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