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學生逕修讀碩士學位作業規定
97.09.2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申請文件下載 : 國立東華大學大學生連續修讀碩士學位申請書相關網址 : 教務處教務規章
一、為協助本校大學部成績優異學生繼續於本校修讀碩士班課程,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本要點。
二、大學部學生(含轉學生)於大三起,得於開學後一週內,向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提出申請先修碩士班課程。其錄取名額、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
三、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成立審查小組,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學生名單,該錄取名單應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通過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四、經被錄取為連續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以下簡稱連續生)得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但修習課程應遵守學校及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之規定。
五、連續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碩士班入學甄試或考試,通過甄試或考試者,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碩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章辦理。
六、連續生提出碩士班抵免學分申請之科目,其修習之成績需達B- (或七十分)以上,並應於碩士班入學當學期加退選前辦理(詳細日期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另訂之),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抵免學分不受二分之一的限制;惟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連續生所修碩士班課程成績,得列入學期成績平均。另該生在碩士班就讀之修業年限至少為一年。
七、學生必須符合原所屬學系、學位學程學士學位與先修之碩士班碩士學位相關規定,方能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1.大學前四年修讀碩士班課程,免另繳學分費。
2.所修碩士班課程最多得全數抵免(其修習之成績需達B- 以上,抵免上限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認定)。
3.依大學法及本實施要點,大學生得於三年畢業,碩士生得於一年畢業。
4.碩士生成績優異者另依本校優秀學生留校升學獎勵辦法申請五萬元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