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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9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102 9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220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廿七條第五款,訂定國際企業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系務會議設置章程。 第二條 本學系系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本學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列席代表:本系學生代表1-2人或其他相關人員。 (學生代表得由本系系學會從學士班及碩士班推選出各1名代表) 第三條 本學系系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務發展。 二、各項重要章程。 三、本學系之增班、減班及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新聘師資資料初審。 五、系務會議案及系主任交議事項。 六、本系各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經系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系主任應於二個星期內召開。 第五條 系務會議應有出席代表過半數,始得開議,有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始得決議。但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列席代表於會議中僅具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七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擔任主席,若系主任無法出席時,應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 第八條 系務會議應有專人記錄,其記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公佈之。 第九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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