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首頁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行事曆網站地圖English後台管理

 

>
選單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9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102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1009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220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各系、所、科師評審委員會議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審議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升等、延長服務,及其他與教師聘任、升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學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就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中依本學系教評會組織辦法遴選產出﹔當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人數不足時得由校內學術專長與本學系性質相近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薦人選,補足不足額之數。委員任期一年,採學年制,連選得連任之﹔學年中如有出缺時,應依得票數之高低,依序遞補或另行補選﹔遞補委員任期至學年終了止。

第四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於休假、進修、借調之學年度均無被選舉權。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應於學期停課前辦理完成;委員選出後,應由系主管召集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推教授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選舉結果應提送院及人事室備查。

第六條 系教評會委員經選出後,除公假外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未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或經相關單位證實有嚴重之品德瑕疵,經原選舉人二分之一之連署檢舉,並經原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應予解職,其缺額並應依第三條辦法規定遞補缺額。

第七條 系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能決議。

第八條 系教評會應分別依校、院及系務會議所通過之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審議本辦法第二條之事項;如涉及學術成就部分,對專家審查意見,除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專業審查之判斷。另如委員中包含非相關學門之委員,於審議時,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得對當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予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